1、个人投资者的基本准入条件:
(1)投资者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投资者为实名制投资者,开户资料真实完整,普通账户为规范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3)投资者在其它证券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未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
(4)投资者最近连续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满50万元,其中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且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
2、机构投资者的基本准入条件:
(1)投资者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投资者为实名制投资者,开户资料真实完整,普通账户为规范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3)投资者在其它证券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未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
(4)投资者最近连续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满50万元,其中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且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上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3、公司不得接受以下投资者提交的融资融券申请:
(1)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
(2)曾受监管机构处罚存在证券市场禁入的投资者;
(3)拒绝按公司规定提交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所需资料的投资者;
(4)普通证券账户中有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
(5)利用他人名义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
(6)资产来源不符合《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投资者;
(7)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8)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
(9)人行信用报告中存在不良类记录、被列入证券业协会黑名单或有其他重大违约纪录的投资者;
(10)公司认定其他不适宜为其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