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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与权限

一、工作职责

我公司授权见证人员办理非现场新开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业务。见证人员应当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我公司授权范围如下:

1、向客户介绍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介绍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详细介绍风险揭示书内容,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5、账户开立前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记录测评结果, 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

6、办理新开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7、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见证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禁止行为

1、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2、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3、采取贬低、诋毁竞争对手、进入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4、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5、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6、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7、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或客户服务活动;

8、以我公司或其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

9、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代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

10、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

11、在执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除开户费以外的任何款项;

12、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本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13、损害公司及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4、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或者操作客户账户;

15、因本人或所在机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16、在获得有关直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内幕信息时,参与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

17、利用客户或者与客户联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8、挪用客户有价证券或资金、以客户名义或者利用客户账户买卖证券;

19、怂恿客户或直接匿名进行不实或者恶意投诉;

20、为客户违法违规提供便利;

21、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